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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南京王教授“聚众淫乱”案答记者问 by 方刚

就南京王教授“聚众淫乱”案答记者问

(1)记者:王教授曾经是你的受访者,当时你主要对他进行了哪些访问,有何结论和发现?

方刚:我对他进行了全面的访问,学术上叫生命史访谈,当然侧重于他的换偶经历。这是我整个换偶研究的一部分,我已经访问了20多人。书稿正在撰写中。我的观点是:换偶是公民的私人性选择,不应该用公权力进行干涉。

(2)记者:“换偶”在满足了“换偶人群”的人权的同时,有没有潜在的对于社会道德和家庭秩序的侵害?

方刚:没有。性是私事,无关社会道德,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,否则就是有害的道德观。我们不能把多数人的道德当作真理,在性这个私事上,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。只要他的道德和行为没有伤害到别人选择自己的道德与行为的权利。人权也是私事,只和自己有关。换偶者的经验是,他们的家庭幸福度提升了,所以对家庭秩序没有伤害,只有促进。换偶者的行为,只和他们自己有关,和别人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。社会道德和秩序应该保障人权,人权高于社会道德。只可能是某种主流的社会道德伤害到人权,不可能人权伤害到道德,因为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应该为人权服务。

(3)记者:“换偶”和“聚众淫乱”之区别?

方刚:聚众淫乱是中国现行刑法的用词,有污名化的色彩。在这个定义中,换偶被归入“聚众淫乱”,但这是错误的,是对换偶人群的污辱。换偶是客观中性的措辞。当我们使用这个词的时候,说明我们没有将这个行为犯罪化。

(4)记者:根据你的研究,“换偶”者,他们换偶的动机和原因是什么?换偶能否达到他们的初衷?具体到王教授,他有什么特点?

方刚:动机和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性生活愉悦。都可以达到。传说有夫妻失望的,但我没有遇到过。他就是一个普通的换偶的人,没有什么特别之处。

(5)记者:王认为,这个人群有变态和压抑特征,你怎么看?

方刚:那是王的个人看法。我不认为是这样。而且他使用的“变态”可能和公众理解的不一样,需要让他自己解释什么是“变态”才准确。他使用的“压抑”,我也不知道他是如何定义的。如果说是在社会舆论和控制面前,不得不小心谨慎,那是肯定会存在的。请注意:我个人认为换偶是一个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,不应该被污名化,更不应该受法律干涉。所以引用我的观点时,请避免污名化,请原文引用,不要“引深”,不要加我没有说的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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